未履行捐赠承诺,母校给肄业生上了最后一课
中国矿业大学2008级校友吴幽在2019年向母校允诺捐献1100多万元,但至今未履行职责其捐献允诺,被本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告到了法庭。
一起捐献为何闹到对簿公堂,引起轩然大波,学校和学生都输尽脸面?有人说是诈捐,有人说是逼捐。究竟孰是孰非?
捐献疑云
2022年8月9日,中国矿业大学与其校友吴幽的受赠合约纠纷在徐州开庭。
这一切始于三年前。
吴幽1990年出生于徐州,后考入中国矿业大学,在大二时选择辍学创业,后来做起了投资,创办了VC基金。企查查表明,吴幽名下有包括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
2019年4月,已是VC基金创始人的吴幽回到母校,在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之际,捐献1100多万元,名动一时。
中国矿业大学官网表明,2019年4月10日当天上午,吴幽的捐献仪式在学校的行健楼举行,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学校党委书记刘波代表学校拒绝接受了捐献,李强副校长代表学校与吴幽签署了捐献协议。该笔捐献将用作在母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技术创新创业基金。
从稍后介绍的信息看,在2019年本校110周年校庆年,吴幽的捐献额或许是中国矿业大学当年最高的,有消息称这1100多万元是当时中国矿业大学有史以来接到的最大单笔捐献,吴幽因此作为唯一一名90后,登上了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国际公益学院发布的《中国捐献百杰榜(2019)》。在2020年,中国矿业大学全年募集捐献的金额不到2000多万元,这1100万是本校2020年募集额的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当天上午,中国矿业大学还在学校图书馆报告厅,又为吴幽举办了另外一场聘任仪式活动。本校校长宋学锋为吴幽颁授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秘书”任命书,李强副校长为吴幽颁授了“中国矿业大学技术创新创业导师”任命书,吴幽作了一场学习创业报告。
4月10日当天,中国矿业大学官网发布了这两场活动的信息。
有意思的是,在官方消息中,对吴幽的主要介绍是:现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致力于传统行业与技术创新经济体多维度融合,对技术创新型经济体,特别是基于互联网的技术创新商业模式有着极其深刻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在新经济领域具有广泛的深度资源及拓展整合能力;投资项目包括:《九层妖塔》《北京遇上西雅图》《跨界歌王》《跨界喜剧王》等。
前半部分内容从字面上十分难以理解,但结合吴幽在2023年3月14日所发布的声明,“说人话”就是投资互联网业务以及比特币类似的数字货币业务;而后面的投资项目目前难以考证。
尽管风光无限,但实际上仅仅两个月不到,吴幽这一方已经风云大变。
2019年6月1日是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日,在校庆日前的5月30日,学校举办建校110周年捐献签约仪式,总共有4名企业代表出席捐献,其中唯一表明金额的是100多万元的一笔捐献。很显然,吴幽捐献的1100多万元是这笔钱100多万元的捐献额的十倍多,但是吴幽本人却并没有出席这场捐献活动。
根据2022年公布的庭审资料表明,2019年6月1日是吴幽与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定捐献款到账的截止日,但在校庆日到来前,这笔钱钱却一直没有到账。
庭审资料表明,随即双方围绕这笔钱捐献发生了拉锯战,协商未果。
2022年,吴幽被中国矿业大学告到了法庭,并于当年8月开庭。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继续执行人,继续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2月21日,吴幽被纳入惩戒被继续执行人名单,接到限制消费令。
对簿公堂
在庭审中,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方面律师认为吴幽应该履行职责捐献允诺。其理由一是,吴幽的捐献犯罪行为赢得了中国矿业大学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学校对捐献事迹进行宣传,吴幽赢得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秘书”的任命书。二是,被告吴幽虽然遇到一定经济困难,但事实上具备按期能力。
原告律师在庭审中称,被告吴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来之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积极,数次沟通交流采取回避态度,学校无法就合约履行职责犯罪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代。期望被告吴幽能够言而有信积极按期,防止以捐献名义在赢得公众赞誉后,反而消费了公众的信任,而破坏了社会风气。
特别针对原告律师的第一点理由,吴幽当庭补充则表示,捐献是自发犯罪行为,并无意要求任何的荣誉。
不过,从官方信息看,对于校方的多场活动及随即的宣传犯罪行为,吴幽均参与配合,赢得校友等广泛赞誉。且在近年来的媒体报道中吴幽提到过此次捐献,2020年,吴幽在拒绝接受自媒体“节点财经”专访时称,“当时我想着捐110万有点少,捐1.1亿又有点多,所以选择了1100万这个数字”。
特别针对原告律师的第二点理由,吴幽当庭解释称,手上有项目、基金等,不代表自己有现金。尽管旗下基金所投资的项目资金量比较大,但这些投资额不是自己的,他个人只享受收益。由于疫情等经济环境的影响,投资项目选择退出较难,期望校方给自己时间慢慢“出货”,或是拒绝接受自己数次明确提出的基金收益转赠方案,但是校方不同意,校方只要现金。
吴幽还提到,2020年拒绝接受媒体专访时提到捐献一事也是考虑到当时有一个项目能够增值,但是很快投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无法选择退出增值。
从随即公布的庭审结果看,吴幽的表达意见未获支持。
中国继续执行信息公开网表明,吴幽与母校中国矿业大学的纠纷中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吴幽于2022年10月20日前保险费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多万元,余款900多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截至目前,捐献额并未到账。
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继续执行人,继续执行标的1104.89多万元。2月21日,“因未按继续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职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保险费义务”,吴幽被纳入惩戒被继续执行人名单,接到限制消费令。
2023年3月14日,吴幽公开回应称,2019年,其业务处于上升期,经过与母校中国矿业大学沟通交流,决定给母校做一些支持。起初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建议10年5000万,他觉得这个数字太大了,赶上110周年,定了1100万这个数字。最早他明确提出,是否能捐献当时价值1100万人民币的比特币给母校,学校说没法接收比特币,数字货币也没法作为捐献量化的标准。于是决定捐献1100万人民币给学校,并在2019年校庆前夕到学校签定了协议。
吴幽则表示,后来比特币合约爆仓,亏损严重,数字资产几乎归零。同时,近几年实体及资本行业整体景气度下降,镜湖基金所投的股权项目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无法选择退出。
吴幽称,在 2021年年中,他向学校明确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将其在镜湖基金管理人占有的 46%收益权捐献给学校,他认为,这部分收益权很可能会高于1100多万元。学校则表示,无法或不愿意接收基金收益权,期望还是以人民币形式捐献,双方沟通交流陷入困境。最终引发官司。
中国新闻周刊从接近吴幽的人士处了解到,吴幽旗下的部分公司尚在运转。另外,中国新闻周刊还了解到,其部分投资项目在经营上出现一些问题,包括一些公司的融资已经停滞。
中国新闻周刊数次联系中国矿业大学未果。
如何解开争议?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丽林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院判定受赠合约有效,故不存在诈捐或逼捐,受赠人和受赠人均受受赠合约约束。
《民法典》第九百条明确规定 ,经过公证的受赠合约或是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受赠合约,受赠人不交货受赠财产的,受赠人能请求交货。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理事长王振耀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这一事件的性质看,明显属于慈善捐献的范畴,应该适用《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慈善法》对类似事件如何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捐献人逾期未交货捐献财产,且捐献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允诺捐献的或捐献财产用作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灾等慈善活动并签定书面捐献协议的,慈善组织或是其他拒绝接受捐献的人能要求交货;捐献人拒不交货的,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是提起诉讼。(条文适当精简)
结合上述规定,中国矿大与吴幽签定的捐献协议一方面通过媒体广为传播,另外也符合用作济困的用途,校方原本能申请支付令或是提起诉讼。
不过,《慈善法》第十一条还另有规定:捐献人公开允诺捐献或是签定书面捐献协议后经济状况明显转差,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是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允诺捐献地或是书面捐献协议签定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表明情况后,能不必履行职责捐献义务。
对此,王振耀则表示,近年来,作出捐献允诺但又遭遇经济转差,因而无力捐献的案例并不少见,《慈善法》专门特别针对这一点作出了明确规定。捐献者能向相关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表明情况,由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是否明显转差作出判定,一旦判定属实,并向社会公开表明情况,能不必履行职责捐献义务,反之则应该履行职责捐献义务。
目前看,随着该案已进入诉讼环节,中国矿大和吴幽可依照法定程序明确提出相应表达意见,从而对情形及性质进行判定。
高丽林向中国新闻周刊则表示,《民法典》第九百六条规定,受赠人的经济状况明显转差,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是家庭生活的,能不必履行职责受赠义务。
3月14日,吴幽称:“会坚定不移地履行职责我的责任,想尽办法把1100万的捐献款落实到位。”
2023年3月15日,中国矿业大学有关负责人在拒绝接受媒体专访时则表示,现在仍在协商中,通过正当的渠道来解决问题,后面如果能调解成功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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